摘要:尽管这些改革在德国的医疗服务领域曾经引起过小规模的震荡,甚至遇到了轻微的抵制,但是经过医保机构和医疗机构多年的博弈,改革取得了积极的效果。 ...
[18]1981年5月21、22日,彭真在五大城市治安座谈会上讲话时再次强调:政法机关是专政机关,掌握生杀大权,更有要置于各级党委的领导之下。
华北全区除绥远外都是老解放区。同年8月7日至19日华北临时人民代表大会在石家庄举行。
开好各界人民代表会议,并代行人民代表大会职权,选举人民政府,是建立地方政权工作的关键步骤。为什么要定成根本政治制度呢?彭真说,第一,它是全国人民的基本的组织形式,只有通过它才能把四万万七千五百万人民组织越来,离开它,人民组织不起来。彭真在阐述为什么把代行人民代表大会职能的人民代表会议定成国家的根本政治制度时,重点阐述了如何正确处理党与政权的关系。现在,党的文件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表述为根本政治制度,将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表述为基本政治制度,对根本政治制度与基本政治制度作了区别,突出了根本政治制度的地位和作用。4月3日,中央选举委员会发出了关于基层选举工作的指示。
这是党和国家的一项重大政治决策。从政治制度上说,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根本制度。{3}宅基地使用权设立之目的是为农民提供其最基本的生存保障的权利(居住),因此并没有规定明确的期限。
失地农民的必要保障应根据各个地区集体经济的发展程度而制定,对于土地价值不高的落后地区,国家和各省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通过财政转移或者其他措施加强农村住宅保障体系建设,也可以仿效城市的经济适用房制度、廉租房制度,在培育农村宅基地流转市场的同时有步骤地建立农村住宅保障体系。 人多地少是我国的基本国情之一,在未来较长一段时期内,我国都将面临人口不断增加和人均土地持续减少的双重压力。{10}陈前虎、吴一洲:农村宅基地制度变迁及其流转模式,载《江苏农村经济》2010年第5期。但是这两种模式并没有解决远郊农民的宅基地流转问题,对远郊农民存在明显的不公平,同时也没有根据市场经济的要求,真正建立起宅基地使用权的流转市场。
在宅基地使用权法律关系中,宅基地使用权是定限物权、他物权,与之相对应的是农村土地所有权。改革和完善宅基地审批制度,各县在申请农用地转用时应根据宅基地占用农用地的计划指标一次性申请办理,应当严格执行农村一户一宅政策,加强对新增宅基地的行政审批。
若转让双方不符合前述条件的,则其宅基地仍需一律先由市、县政府统一征为国有,再参照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管理办法办理出让手续。但部分省区市宅基地只有1︰10000的数字规划,没有落实到具体的点和面上,缺乏城镇建设规划、村庄布局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我国宅基地多为祖遗地产,即便是合作社运动中也仅仅是将其所有权收归集体,农民依然享有无限制的宅基地使用权,因此,允许宅基地使用权的继承符合我国的国情和习惯。在宅基地使用权制度设立之初,宅基地使用权实际上包括两种: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和城镇宅基地使用权。
{5}王崇敏: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析论,载《海南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6年第2期。宅基地使用权的租赁是指宅基地使用权人将所享有的宅基地使用权以租赁方式提供给他人使用,由承租人支付租金的法律行为。问题是,在制度变迁之中,如何更好地实现公平正义,保护农民的权益?如果给了市场化出路却不堵住由行政权力把持的源头,这次变革是否会变成资本和农村各种权力相互勾结进行圈地运动的一场盛宴? 四、完善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制度的建议 基于我国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制度存在的弊端以及各地实践中存在的问题,笔者对完善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制度提出如下几点建议。我国立法曾经一度允许回原籍乡村落户的职工、退伍军人和离、退休干部,以及回家乡定居的华侨、港澳台同胞以及城镇非农业户口居民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取得宅基地使用权,但由于这些规定曾一度造成农村土地管理的失控,于是该规定被1998年修订的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所删除。
{6}幺贵鹏、李昌宇:深圳市宅基地作价入股的经验借鉴及创新,载《经济前沿》2008年Z1期。换言之,法律禁止利用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建造以营利为目的的生产、商业用房等。
只有村民大会的决定才能合乎大多数人的利益,并且真正保障到那些需要保障的村民。宅基地使用权初次流转中的流转收益应归集体土地所有者,再次流转的收益应归宅基地使用权人,国家以不动产税、土地保有税及土地流转税等税收形式分享收益。
一、宅基地使用权的性质与特征 物权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同时,流转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也较多,包括与土地规划的冲突,政策多是为了使过去的私下交易变为合法,在新开发土地中流转非常少,另外,珠三角地区由于土地增值潜力大,农民更愿意长期出租而不出让。一旦实现抵押权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规定继续给农民以基本居住权。且转让方转让后不得再在村集体组织申请宅基地建房。从立法上,土地管理法对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制度的规定不明确,应当明确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必须经登记生效,登记应当是物权变动的要件。{8}此外,宅基地价格评估机制不健全、登记制度不完善,制约了宅基地使用权流转。
农地入市改革如果实施,城中村、城郊村的农民将由此大大受益。{3}高富平:《土地使用权和用益物权——我国不动产物权体系研究》,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448页。
专业中介服务机构与产权交易中心交易的缺乏,监管机构的不够完善,政府对交易行为的有效监管也相对薄弱,都使得宅基地使用权流转难以真正规范运作。譬如立法机关可以制定一部专门的宅基地使用权法,其中详细规定宅基地使用权的概念、内容、取得方式、行使限制、流转、消灭、法律责任及其他法律应当规定的条款。
二是应当明确界定宅基地使用权的法律性质,包括生存保障性、物权性和可转让性。隐性土地市场大量存在,它脱离法律运行的现状,对宅基地使用权的改革迫在眉睫。
建立规范有序的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市场体系。因此必须建立宅基地市场,以协调大量潜在宅基地的供需,完善社会主义市场体系。私法方面的限制则主要是基于物权法及民法通则规定的行使宅基地使用权时应遵循相邻关系规则,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等。随着1998年土地管理法将城镇居民宅基地的相关规定的取消以及现实中城镇居民宅基地使用权逐渐过渡为建设用地使用权,城镇居民宅基地使用权这一概念成为历史范畴。
继承法规定公民的合法财产可被继承,因此宅基地上的房屋理应可继承,根据房地产一致的原则,继承人因此可继续享有房屋所占用的宅基地使用权。这种情况属于我国法律不禁止的范围,是合法行为。
现有法律对宅基地使用权的流转条件、范围、期限、收益分配及流转后土地产权关系的调整等方面,均未明确规定,这制约了权利双方的权利确认,潜在的房产和宅基地使用权私下、变相的转让、交易大量存在,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秩序混乱。而同时宅基地隐性交易最为混乱,在法律之外自行运行。
宅基地的隐形交易给土地权属管理造成了很大的障碍,加剧了土地权属混乱和产权纠纷,增加了法院的工作压力,继而影响了农村的安定。针对当前宅基地流转制度与实践脱节导致的问题,地方政府对宅基地制度进行的探索改革实践从未停止过,较具代表性的有浙江与广东两地的改革模式。
对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制度进行改革,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如何合理有效利用宅基地使用权,建立合乎实际的宅基地使用权流转法律制度,是当前的一个理论热点、实践难点问题。结合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完善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安排专项资金编制村庄土地利用规划和村庄建设规划及开展村庄治理试点,从严控制村庄建设用地及宅基地用地规模和布局。同时应形成合理的价格体系,使价格在宅基地的有效配置中发挥基础性作用。
二是宅基地使用权人对宅基地的使用应依法进行,此处的法,根据物权法定主义,应当仅指法律,即包括宪法、民法通则、合同法、物权法、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等。当前宅基地立法滞后、法律效力低、法律政策间矛盾多,只有从多个角度、全方位地规定宅基地使用权,形成相关体系,才能使宅基地使用权有法可依。
温州模式的主要内容是:城镇规划区内的农民转让房屋的,其宅基地一律先由市、县政府统一征为国有,再参照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管理办法办理出让手续。但以上情况毕竟是少数,就物权法的规定而言,宅基地使用权主体原则上应为农村居民,且为该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
{5}由于集体成员作为出租人在宅基地使用权租赁期间届满之后仍继续享有使用权,故承租对象无需区分集体组织内与组织外。宅基地使用权作价入股,是指由集体经济较发达的农村自己组建开发公司,该开发公司通过与集体经济组织达成合意,取得宅基地使用权进行开发、建设,无需通过政府。